- 1. 租借者應妥善保管並依器材用途及操作規範正常使用所借器材;因可歸責於租借者或其允許使用者之保管或使用不當,致器材損壞、遺失或失竊者,租借者應負賠償責任:可修復者以合理必要之修復費用計,不能修復、修復顯不經濟、遺失或失竊者,以同等或相當規格器材之合理重置成本並斟酌使用年限、借出時狀況及殘值計。正常使用所生之合理耗損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租借者之事由,不在此限。
- 2. 器材最遲應於訂單所載之約定歸還日期及時間歸還;因可歸責於租借者之事由逾期者,自該時間起至工作室實際收受全部器材時止,每二十四小時計一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按訂單所載之折扣前原每日租金總額計收逾期費,累計以該訂單折扣前租金總額之二倍為上限(租金總額以器材租金小計為準,不含其他費用項目)。經工作室同意展延或逾期係因不可歸責於租借者之事由者,不計收逾期費;逾期期間器材損壞、遺失或失竊者,另依第 1 條辦理。
- 3. 器材以供訂單所載專案(劇組)使用為限,得由該專案成員共同使用,租借者仍負全部保管與賠償責任;不得轉借、轉租或提供予專案以外之第三人使用。
- 4. 租借者應於取件時當場核對所領器材之品項、型號及數量與器材清單一致、外觀有無明顯損壞,並依系統要求拍照存證;如有短缺、型號不符或明顯損壞,應於完成取件確認前反映。完成取件確認後,除第 5 條所定情形或有相反證明外,推定前述核對事項無誤。
- 5. 器材如有取件時經通常檢查無法發現之隱藏瑕疵或功能異常,租借者應於完成取件確認後二十四小時內,以工作室指定之可留存紀錄管道回報並附可辨識異常之照片或影片(客觀上無法以影像呈現者應具體敘明);於前述期間內經合理測試仍無法發現者,應於發現後立即回報。逾期未回報者,除有相反證明外,推定器材於取件時狀態良好。
- 6. 歸還時器材應保持借出時之狀態並清點齊全(正常使用所生之合理耗損、已依第 5 條回報之瑕疵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租借者之情形除外);工作室應自實際收受全部器材之次一工作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並以可留存紀錄之方式通知異常,屆期未通知者視為驗收通過。本條所稱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政府公告放假日。
- 7. 租借者同意以電子方式辦理本租借申請,於線上閱讀本條款後以簽名板簽署;線上簽名與系統留存之簽署帳號、時間及內容紀錄,得作為租借者同意本條款之證明。租借契約於工作室核准訂單時成立生效,無須管理員另行簽署;簽署後器材、租期、費用或條款如有重大變更,應經租借者以可留存紀錄之方式另行確認。
送出租借申請時,您會在系統上閱讀並簽名同意當時版本的條款,該版本會隨訂單留存。